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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如何会计处理?单位按照规定使用提取的专用基金时,如何会计处理?单位使用提取的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三)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基金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

(四)按照规定使用提取的专用基金时,借记专用基金,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使用提取的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专用基金使用金额,借记专用基金,贷记“累计盈余”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