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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单位购买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资产或服务等时,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发生退货的,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资产或服务等时不能抵扣增值税,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单位购买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资产或服务等时,按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在途物品”、 “库存物品”、“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应 交税金——进项税额),

按照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发 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1   如不特别说明,本部分内容中的“单位”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资产或服务等时不能抵扣增值税,发生的增值税计入资产成本或相关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