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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按照规定出租保障性住房并将出租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按照 收取的租金金额,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按照规定出租保障性住房并将出租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按照 收取的租金金额,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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