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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应付职工薪酬包括哪些内容?应付职工薪酬如何设置明细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一、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

二、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工资”(含离退休 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个人收 入”等进行明细核算。 其中,“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明细 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