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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接受委托人委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发生由受托单位承担的与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相关的运输费、 保管费等费用时,如何会计处理?单位根据委托人要求交付或发出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时,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接受委托人委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 金额确定。接受委托储存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受托存储保管物资),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2.发生由受托单位承担的与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相关的运输费、 保管费等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等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根据委托人要求交付或发出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时,按照发出 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受托存储保管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