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外购的保障性住房,如何会计处理?单位自行建造的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时,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保障性住房,如何会计处理?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保障性住房,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外购的保障性住房,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 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外购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保障性住房,贷记“财政 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的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保障性住房,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保障性住房,按照估计 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3.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保障性住房,其成本按照该项资产在 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确定。

无偿调入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保障性住房,按照发 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