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的成本。
单位管理的罚没物资也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 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应当按照资产的种类和委托人进行明细核算;属于转赠资产的,还应当按照受赠人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