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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因动用而发出无需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 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因动用而发出无需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按照发出物资的账 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政府储备物资。

2.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 在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政府储备物资(发出),贷记政府储备物资(在库);按照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时,按照收回物资 原账面余额,借记政府储备物资(在库),按照未收回物资的原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按照物资发出时登记在本科目所属“发出”明细科目中的余额,贷记政府储备物资(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