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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取得或应收按照规定应缴财政的款项时,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处置资产取得的应上缴财政的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单位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一)单位取得或应收按照规定应缴财政的款项时,借记“银行 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

(二)单位处置资产取得的应上缴财政的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 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2)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残值或残值变价收入、 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 存物品”、“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处理 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处理净收 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处理收支结清,如果处理收入大于相关费用的,按照处理收入减 去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 款”等科目;如果处理收入小于相关费用的,按照相关费用减去处理 收入后的净支出,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 收入)。


(三)单位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