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因行政管理主体变动等原因而将政府储备物资调拨给其他主体 的,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对外销售政府储备物资并将销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的,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对外销售政府储备物资并按照规定将销售净收入上缴财政的, 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因行政管理主体变动等原因而将政府储备物资调拨给其他主体 的,按照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 科目,贷记政府储备物资。

2.对外销售政府储备物资并将销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的,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科目,贷记政府储备物资;实现销售收入时,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等科目。 

对外销售政府储备物资并按照规定将销售净收入上缴财政的, 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 目,贷记政府储备物资;取得销售价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销售价款大于所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