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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借入各项长期借款时,如何会计处理?单位为建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应支付的专门借款利息, 按期计提利息时,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如何会计处理?单位为建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应支付的专门借款利息, 按期计提利息时,属于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一)借入各项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行 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本金)。

(二)为建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应支付的专门借款利息, 按期计提利息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计入工程成本,按照计算 确定的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利息” 科目。

2.属于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费用,按 照计算确定的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应 付利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