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一)为建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 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利息;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按期 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 记应付利息。
(二)对于其他借款,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 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
(三)实际支付应付利息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利息,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