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一)确认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时,按照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 “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实际收到应收附属单位上缴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