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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对于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公共基础设施,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公共基础设施,按 照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相关 税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公共基础设施,贷记“财 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对于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公共基础设施,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 进行登记,待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