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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差旅费那些事

差旅费是一项在每个企业都会涉及到的一项极为常见又在税收处理方面比较繁琐的业务。也是税务稽查案例中比较常见的问题。


(一)差旅费补助是否需要贴发票?

答案是: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需要发票,伙食补助费不需要发票,执行包干就可以了。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2、比如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2014年第6号)   说到:“(二)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3、比如:青岛市地税12366问答中:“参照青财行【2013】17号文件规定,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规定标准发放,具体如下:
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20元。
公杂费: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
企业不超过上述标准且凭借相关出差票据据实发放给个人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超标准部分和以此为名义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合以上来看,交通费、住宿费要按照票据来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可以不用票据按照出差天数包干报销。各地对于包干的标准因为经济水平不一样所以也会有差别,如果没有具体规定的,建议参考当地的机关差旅费标准,如果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来。

(二)企业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真实、合理、合法的差旅费支出可以正常列支。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由此可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3、实务中,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留存企业备查。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4、税务稽查一般关注:

(1)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单位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标准,对出差者进行差旅费补贴后,对其以出差补贴出差伙食费、午餐费就不允许再重复报销外地餐费及出差伙食费补助。
(3)外地招待客户的餐费不能计入差旅费中,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中,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税前扣除。
5、差旅费税务稽查附加资料的检查
(1)员工报销时填制的报销单据,及附的原始票据真实性:即:出差申请、机票(明折明扣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住宿发票、会议通知、过路费、过桥费等 。
差旅费报销单据,如果无本人姓名的原始发票须在背面签名。
(2)乘坐飞机的,订票费、改签费、退票费、往返机场的车费报销真实合法的票据。
(3)计算出差补助天数=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发日期。
(4)检查报销者根据企业财务规定填写真实合法的凭证。对项目填写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的企业应该补充说明及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对涂改、伪造或变造原始票据、虚报出差天数的属于无效证明材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原始票据丢失、毁损的,企业必须提供有效详细书面说明及需报销单据明细项目、金额。
(6)对于取得的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证明资料,不得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例如:白条等。

(三)差旅费补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文件,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青岛市规定,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二函[2013]1号)规定,个人因公出差取得差旅费,对实报实销部分不予征税,货币补贴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根据青岛市地税12366问答中:“参照青财行【2013】17号文件规定,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规定标准发放,具体如下:
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20元。
公杂费: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
企业不超过上述标准且凭借相关出差票据据实发放给个人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超标准部分和以此为名义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广西省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2014年第6号)   说到:“(二)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的这个规定就比较人性化,有发票的交通费先报销,后面没有发票的给你一个限额报销。】

切记两个方面的理解:

(1)以上补贴均指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标准范围内。超过标准必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可以看出,青岛、广西的比较人性化,毕竟出差在外,谁知道在哪儿吃饭、住宿呢,先别说发票有没有,说不定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都得饿着肚子,露宿街头也说不定,给广西税局点赞,从青岛和广西的金额来看,青岛作为沿海城市有点抠门了。


(四)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老板出国发生的差旅费是外币结算的,我们应该用什么汇率来进行记帐呢?

根据青岛国税2010年3月4日访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