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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