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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与企业正式签订、执行修订或终止的预约定价安排应何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与企业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或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后10日内,以及预约定价安排执行中发生修订、终止等情况后20日内,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正式文本、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以及安排变动情况的说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