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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服务质效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应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第三十条规定:“......
纳税人因服务质效和侵犯权益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
......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