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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
增值税
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6〕773号
)
规定:“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
财税字〔1995〕52号
)
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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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6]7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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