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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其他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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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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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