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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多个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应如何奖励?

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前两款规定的检举人计发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