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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2号)规定:“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军队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现对军队其他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三、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四、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1984]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六、在征收军队房产税的工作中,有关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纳税问题的通知》(〔1988〕财税地字第025号)规定:“我部(87)财税字033号文规定“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在198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房产税。”为了支持军队充分利用整编后的空余营房,现决定对这部分营房的免税期延长到1988年12月31日,从1989年1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在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前就已用于生产经营和出租等并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房产仍照章纳税,不适用于本通知。”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规定:“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