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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