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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适用范围包括的内容?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源税
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8〕49号
)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
资源税
未税矿产品。”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
资源税
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
资源税
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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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8]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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