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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提前对进口免税自用设备解除监管,进口企业向海关补缴的增值税能否抵扣?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
增值税
抵扣问题的批复
》(
国
税函〔2009〕158号
)
规定:“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
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
增值税
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
增值税
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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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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