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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是否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五条规定:“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