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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
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2008〕264号
)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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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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