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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掌握?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
1、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费用以及另行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费用的性质、用途等区分为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
2、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用工所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和本单位直接支付),作为其发生的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计入其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计算基础。
3、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因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包括货币福利和实物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劳务派遣单位不再税前扣除所派遣员工的职工福利费等费用。
4、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费用,应当取得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发票应当分项注明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管理费用等。发票开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费用不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5、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劳务派遣员工费用的后续管理,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年度申报后,结合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核查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为劳务派遣用工另行支付的职工福利费等费用明细、《劳务派遣用工清册》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