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 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 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