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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按照继续确认部分 和终止确认部分在回购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整体公允价值的比例,对 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 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