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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如何进行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各项外,企业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 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 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 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三)不属于本条(一)或(二)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 属于本条(一)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企业作为此 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本准则第八章所确 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