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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什么是会计错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八条 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 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除了企业按照预定 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 同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外,企业应当将该合同视同金融工具,适用 本准则。
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 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即使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 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的,企 业也可以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只能在合同开始时做出该指定,并且必须 能够通过该指定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 销。
会计错配,是指当企业以不同的会计确认方法和计量属性,对在 经济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或计量而产生利得或损失时,可能 导致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上的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