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本准则所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
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