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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如何进行分类并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 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 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 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 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 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企业在非同 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 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 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一)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