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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可以确认金融资产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三条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 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 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 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 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 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 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