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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企业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 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 实质上不同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 负债。

企业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 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