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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可以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负债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 可以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负债,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二)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 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 和业绩评价,并在企业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