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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资产 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 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 失的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