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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