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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什么情况下应该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 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 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 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一)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 险不紧密相关。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 定义。
(三)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 行会计处理
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 则规定,对混合合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无法根据嵌入衍生 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 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 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 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 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