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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将之 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 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即视同该金 融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同时,企业应当将之前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