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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中, 企业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 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年8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 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的,企业(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当按照下 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转入方按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该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担 保物的,企业应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二)转入方已将该担保物出售的,转入方应当就归还担保物的 义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负债。

(三)除因违约丧失赎回担保物权利外,企业应当继续将担保物 确认为一项资产。

企业因违约丧失赎回担保物权利的,应当终止确认该担保物;转 入方应当将该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转入方已 出售该担保物的,应当终止确认归还担保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