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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中,企业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 和报酬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年8号)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 和报酬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整 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第十八条 在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情形下,金融资产转 移所涉及的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后续 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和该 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或损失),不得相互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