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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混合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混合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可以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二)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 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 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 不需要分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