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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中,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年8号)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 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 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该被转移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 关负债。被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应当在充分反映企业因金融资产 转移所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基础上进行计量。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相关负债进行计量: 

(一)被转移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等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企业保留的权利(如果 企业因金融资产转移保留了相关权利)的摊余成本并加上企业承担的 义务(如果企业因金融资产转移承担了相关义务)的摊余成本;相关 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被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等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企业保留的权利(如果 企业因金融资产转移保留了相关权利)的公允价值并加上企业承担的 义务(如果企业因金融资产转移承担了相关义务)的公允价值,该权 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应为按独立基础计量时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