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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中,企业通过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年8号)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通过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方式继续涉入 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担保金额两者的较低 者,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担保金额和担保合同的公允 价值(通常是提供担保收到的对价)之和确认相关负债。担保金额, 是指企业所收到的对价中,可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在后续会计期间,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随担保义务的履 行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被转移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的损 失准备应从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