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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中,企业转移金融资产,并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3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年8号)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 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 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1.企业无条件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约定按回购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即转 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或看涨期权合同(即转出方有权 回购该金融资产),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 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 或转出方极小可能会行权)。
(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 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1.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签订回购协议,协议规定企业 将回购原被转移金融资产,或者将予回购的金融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 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原售价加上回报。
2.企业融出证券或进行证券出借。
3.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并附有将市场风险敞口转回给企业的总回 报互换。
4.企业出售短期应收款项或信贷资产,并且全额补偿转入方可 能因被转移金融资产发生的信用损失。
5.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或看涨 期权合同,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重大 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或转出方 很可能会行权)。
(三)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 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1.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