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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什么是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什么是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 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 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企业管理金融资产 的业务模式,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 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企业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企业分类为本准则第十 七条和第十八条规范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 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 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 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 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 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 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其中,货币时间价值是利息要素中仅 因为时间流逝而提供对价的部分,不包括为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其他 风险或成本提供的对价,但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有时可能存在修正。 在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存在修正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相关修正进行 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此外,金 融资产包含可能导致其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 合同条款(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