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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中,企业将转移前金融资 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相对公允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3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年8号)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将转移前金融资 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相对公允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继续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

(一)企业出售过与继续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继续确认 部分存在其他市场交易的,近期实际交易价格可作为其公允价值的最 佳估计。

(二)继续确认部分没有报价或近期没有市场交易的,其公允价 值的最佳估计为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 的对价后的差额。



第十五条 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 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 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形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 当视同继续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 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二)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 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