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规定,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二)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由证券机构扣缴税款的,扣缴税款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第二条第(三)项的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